黄骅市发展改革局
公开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公开选择工作,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开确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省发改委通告[2015]第1号)、《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管理办法》和《黄骅市发展改革局委托投资咨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公开遴选和确定及对入选机构名单的动态调整。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按照组织资料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确定入选机构的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为入选机构的咨询机构按专业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丙级以上评估咨询资格;
2、近三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项;
3、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20%。
所申报专业不得超出其评估咨询资格范围,有多个专业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应按不同专业分别提出申请。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市发改局通知或公告的要求,填写申请文件,完善相关资料,按时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单位法人的申请文件;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申报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4、所申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5、机构全部注册咨询工程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6、按所申报专业,每个专业分别提供近三年来不少于10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咨询评估任务的委托合同或成果批复的复印件,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足以证明咨询评估能力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工程设计除外),按所报专业分别整理成册;
7、其他证明申请机构咨询评估能力水平的材料。
以上所需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六条 市发改局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资格初审,按照工程咨询专业类别分别对申报材料分类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初审中发现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材料,先关申请机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初审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2、咨询资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咨询资格证书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咨询业绩:咨询业绩证明材料、所提交咨询委托合同或成果是否为近三年的项目。
第七条 市发改局初审后,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每个专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参加专业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非所评专业申报机构人员;
2、从事专业为所评审的专业;
3、具有所评审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5、具有丰富的工程咨询或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打分,分专业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提出各专业推荐入选机构名单交市发改局审查。评审打分应有专家组制定统一评审打分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专业优势
1、从事所申报专业专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比例;
2、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数量;
3、专业人员是否齐全。
(二)咨询水平
1、近三年咨询项目的获奖情况;
2、提供的工程咨询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 市发改局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年度咨询评估业务工作情况,择优提出入选机构和候补机构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最终确定入选机构和候补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入选机构不足时,候补机构按次序增补。
第十条 经市发改局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应当按照《黄骅市发展改革局委托投资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改局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机构资格变化、入选机构工作完成质量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选机构名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受理对申报的工程咨询机构和评审专家组及评审专家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弄虚作假的工程咨询机构,取消其申报和入选资格。对于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市发改局委托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入选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以及不再满足入选机构所需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入选机构名单需要进行增补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