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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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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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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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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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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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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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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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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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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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0000021798XK-XK-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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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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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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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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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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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有关要求,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社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具体定价规则、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民办学校定价行为监管;2.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前公示;3.对学校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学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实行新标准执行前向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制度,年末学校对收费执行情况实行事后年度报告制度;4.通过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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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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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 -XK-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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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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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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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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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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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 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 管理责任建议、 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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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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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4210-XK-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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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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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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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 第一款、第二款,《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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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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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1. 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 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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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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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9230-XK-0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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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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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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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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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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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环节加强监管,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防治污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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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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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0770-XK-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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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环保局黄骅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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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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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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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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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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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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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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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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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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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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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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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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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
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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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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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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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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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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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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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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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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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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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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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许可程序和日常监督管理。2.不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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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49条已列入此项,本次省下放到沧州市,沧州市继续下放到县级,黄骅市仍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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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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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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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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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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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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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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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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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和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加强对船员服务簿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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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48条已列入此项,本次省下放到沧州市,沧州市继续下放到县级,黄骅市仍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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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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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3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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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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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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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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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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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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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5.加强对船舶国籍证书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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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51条已列入此项,本次省下放到沧州市,沧州市继续下放到县级,黄骅市仍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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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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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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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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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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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12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五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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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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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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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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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不涉及此项,只列入行政许可通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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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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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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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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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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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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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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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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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审批情况向省航道管理部门备案。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有关要求,对下放后的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进行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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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61条已列入此项,本次省下放到沧州市,沧州市继续下放到县级,黄骅市仍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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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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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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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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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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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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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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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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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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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47条已列入此项,黄骅市仍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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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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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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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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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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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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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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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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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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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55条已列入此项,黄骅市仍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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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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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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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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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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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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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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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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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47条已列入此项,黄骅市仍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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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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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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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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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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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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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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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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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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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43条已列入此项,黄骅市仍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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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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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1730-XK-03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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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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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
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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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第7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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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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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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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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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52条已列入此项,黄骅市仍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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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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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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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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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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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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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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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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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化监督管理, 跟踪基层开展草原管理工作, 建立省市县三级草原管理信息系统。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草原管理制度,推进草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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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不涉及此项, 只列入行政许可通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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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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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2182290-XK-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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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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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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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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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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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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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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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96条已列入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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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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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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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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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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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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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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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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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批准内容开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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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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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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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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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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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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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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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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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营利性治沙活动及其他内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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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222条已列入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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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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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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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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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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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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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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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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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检疫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疫病防控网络和信息系统。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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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95条已列入此项,本次省下放到沧州市,沧州市继续下放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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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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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3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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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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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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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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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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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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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指导意见。2.定期组织督查,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3.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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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191条已列入此项。本次省下放到沧州市,沧州市继续下放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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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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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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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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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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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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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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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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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在苗种生产季节,组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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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204条已列入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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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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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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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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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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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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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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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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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4.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养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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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骅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9号)第206条已列入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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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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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290-XK-0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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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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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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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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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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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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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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